文章目录
- 一、 标准化基础知识
- 2. 信息技术标准化
- 3. 标准化组织
- 4. ISO 9000标准简介
- 二、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3.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
- 4. 专利权概述
- 5.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 标准化基础知识
1. 基本概念
标准(Standard):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其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
标准化(Standardization):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而是一个活动过程。标准化活动过程一般包括标:准产生(调查、研究、形成草案、批准发布)子过程、标准实施(宣传、普及、监督、咨询)子过程和标准更新(复审、废止或修订)子过程等。
(1)标准的分类
① 根据适用范围分类
- 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各国可以自愿采用,不强制使用。
- 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是一个国家标准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国内各级标准必须服从且不得与之相抵触。
- 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也称地区标准,泛指世界上按地理、经济或政治划分的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为了某一区域的利益建立的标准。
- 行业标准(Specialized Standard):由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用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
- 项目规范(Project Specification):由某一科研生产项目组织制定,且为该项任务专用的软件工程规范。
② 根据标准的性质分类
- 技术标准(Technique Standard):针对重复性的技术事项而制定的标准,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时需要共同遵守的一种技术依据。
- 管理标准(Administrative Standard)管理机构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
- 工作标准(Work Standard):为协调整个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针对具体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对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③ 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分类
根据标准的对象和作用,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服务标准等。
④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类
- 强制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推荐性标准: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称为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2)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① 国际标准ISO的代号和编号
国际标准 ISO 的代号和编号的格式为:ISO + 标准号 +【杠+分标准号】+ 冒号 + 发布年号(方括号中的内容可有可无)
② 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我国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③ 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 行业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
- 行业标准的编: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组成。
④ 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 DB 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再加上 /T 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加 /T 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组成。
⑤ 企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 企业标准的代号:由 Q/ + 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企业标准一经制定颁布,即对整个企业具有约束性,是企业法规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企业标准和推荐性企业标准之分。
-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组成。
(3)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集中了一些先进工业国家的技术经验,世界各国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的标准。
① 国际标准
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以及 ISO 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ISO推荐列入 KWIC 索引的有 27 个国际组织,一些未列入《KWIC Index》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某些标准也被国际公认。
② 国外先进标准
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包括知名企业标准在内的其他国际上公认的先进标准。
③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 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是当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一项重要原则。
- 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需要先行采用。
- 很多国际标准是国际上取得多年实际经验后被公认的,一般来说不必都去进行实践验证。
-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定时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向、任务。
-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
- 要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使用、促进生产力发展。
- 当国际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应参照上述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④ 采用程度
- 等同采用:指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 等效采用:指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上只有很小差异。
- 非等效采用:指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技术差异。
2. 信息技术标准化
(1)信息编码标准化
编码:一种信息表现形式和信息交换的技术手段。
对信息进行编码实际上是对文字、音频、图形和图像等信息进行处理,使之量化,从而便于利用各种通信设备进行信息传递和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作为一种信息交换的技术手段,必须保证信息交换的一致性。为了统一编码系统,人们借助了标准化这个工具,制定了各种标准代码。
(2)汉字编码标准化
汉字编码:对每一个汉字按一定的规律用若干个字母、数字、符号表示出来。
我国在汉字编码标准化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就: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国家标准的制定。
(3)软件工程标准化
软件工程的目的:改善软件开发的组织,降低开发成本,缩短开发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软件质量。
软件工程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包括:过程标准、产品标准、专业标准、记法标准、开发规范、文件规范、维护规范以及质量规范等。
3. 标准化组织
ISO 和 IEC 是世界上两个最大、最具有权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
(1)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
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的,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专门机构。ISO的成员团体分正式成员【指由各国最有代表性的标准化机构代表其国家或地区参加,并且只允许每个国家有一个组织参加】和通信成员【尚未建立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国家,一般不参与ISO的技术工作,但可参与了解工作进展】,成员全体大会是ISO的最高权力机构。
(2)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m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
世界上最早的非政府性国际电工标准化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的甲级咨询组织,IEC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及电子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其他领域则由ISO负责。
(3)区域标准化组织
指世界上按地理、经济或民族利益划分的区域。参加组织的机构有的是政府性的,有的是非政府性的,是为发展同一地区或毗邻国家间的经济及贸易,维护该地区国家的利益,协调本地区各国标准和技术规范而建立的标准化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发布和协调该地区的标准。
(4)行业标准化组织
指制定和公布适应于某个业务领域标准的专业标准化团体,以及在其业务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行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国防机构。
(5)国家标准化组织
指在国家范围内建立的标准化机构,以及政府确认(或承认)的标准化团体,或者接受政府标准化管理机构指导并具有权威性的民间标准化团体。
4. ISO 9000标准简介
是一系列标准的统称,ISO 9000 系列标准由 ISO/TC176 制定,ISO 9000 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模式为企业管理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给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评价基础,为企业进行世界贸易带来质量可信度。
(1)ISO 9000:2000 系列标准文件结构
ISO 9000:2000族标准现有 14 项标准,由 4 个核心标准、一个支持标准、6
个技术报告、3 个小册子构成:
二、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也称为智慧财产权,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 基本概念
- 工业产权
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和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 著作权
也称为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和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特点 - 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指的是智力创作性成果(也称为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的无形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 - 双重性
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单一的属性。 - 确认性
智力创作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以得到法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后才能得到保护。 - 独占性
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占性特征,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特征。 - 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其他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
著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都给予保护,只保护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公民作品。同样,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 - 时间性
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指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指自然人】、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其他组织【是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单位、合作伙伴等】。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2)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 独立创作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或抄袭他人开发的软件都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 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上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逻辑合理
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发表权:指决定软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指软件作品完成后,以复制、展示、发行或者翻译等方式使软件作品在一定数量不特定人的范围内公开。
开发者身份权:也称为署名权,指作者为表明身份在软件作品中署自己名字的权利。署名可有多种形式,既可以署作者的姓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复制权:将软件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注释权: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进行注释的权利。
转让权: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发行权: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以提高、完善原软件作品的做法。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修改、发行、翻译和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以不同于原软件作品的一种程序语言转换该作品原使用的程序语言,而重现软件作品内容的创作。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作品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软件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照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 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复制。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能存储信息的装置内。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 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和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不能使用该软件。
独家许可使用: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和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普通许可使用;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和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在法律特定的条款下,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软件。 - 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
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全部转移给他人。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将改变软件权利的归属,原始著作权人的主体地位隨着转让活动的发生而丧失,软件著作权受让者成为新的著作权主体。 同时,软件转让活动不能改变软件的保护期。转让方式包括出买、赠与、抵押和赔偿等,可以定期转让或者永久转让。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鉴别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 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使用目的是非商业营业性。
合理使用一般为少量的使用。
软件作品是否合法取得,这是合理使用的基础。 - 计算机著作权软件侵权的识别
技术性:指其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
多样性:指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多样性。
运行性:指计算机程序功能的运行性。
依赖性:指人们对其的感知依赖于计算机的特性。
(8)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的。
有以上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软件的。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以上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触犯刑律的,侵权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
(1)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的定义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内容。 -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
,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 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财产。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 商业秘密的丧失
一项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是必须具备上述构成商业秘密的 3 个条件。
(2)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
-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者的行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后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依法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经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侵权者应当承担经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侵权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 专利权概述
(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与特征
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专利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专利的申请
- 专利申请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
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 - 专利申请人
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 专利申请日
也称关键日,是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专利申请的审批
经初步审查(必要程序)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即行公布(公布申请),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申请权的丧失与恢复
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者专利局所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或者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者导致有关权利终止后果。
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碍消除后两个月内,最迟自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或者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
(4)专利权行使
- 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单位为专利权人)。 -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和相应处理权。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等。专利权人有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和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两项基本义务。
(5)专利权的限制
发明专利权
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10
年。
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查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称为专利权终止。
(6)专利侵权行为
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5.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1)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不能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应在保护企业计算机软件成果知识产权方面实施综合性的保护,企业软件保护成果知识产权的一般途径如下:
- 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属
- 依靠专利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
- 及时对软件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 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 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2)商标权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包括: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物
和烟草制品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其他作品
。
商标权认定方式与专利权类似,也是谁先申请就归谁,如果同一天申请,则谁先使用归谁,若都未使用或同时使用,则由双方协商或者一抽签的方式决定。
近似商标:指文字、数字、图形、三维标志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的构成要素的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及整体结构上虽有一定区别,但又使人难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的商标。会产生商标侵权,故不能同时注册,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未果后采用抽签决定。
(3)引用资料
只能引用发表的作品,不能引用未发表的作品
,只能限于介绍、评论作品,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成分,可适当引用资料,不必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不需要向他支付报酬。
(4)建立经济约束机制,规范调整各种关系
软件企业需要按照经济合同规范各种经济活动,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建立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外部的各种经济约束机制。从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来看,软件企业应建立各项合同规范:
- 劳动关系合同。
- 软件开发合同。
- 软件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